《和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河府〔2019〕48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我辦擬定了規范性文件《和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規范我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河府〔2019〕48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
(二)《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
(三)《河源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河府〔2019〕48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總共包括9個章節62條款,主要明確了總則、政府投資決策、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審批管理、項目建設管理、工程變更管理、項目交(竣)工驗收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和平縣縣級財政性資金(含中央、省、市專項資金),以全額投資、部分投資或以資本金等形式投入的縣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
(二)明確了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辦法》第七條明確了我縣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對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等全過程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三)優化了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制度
《辦法》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主要是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四)明確了部門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管理
《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篩選、審議等流程,并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構成要素作了具體要求。
(五)簡化了部門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辦法》第四章“項目審批管理”主要規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總投資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工程預算和結算審核,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等,并明確了各流程的辦理要求。
(六)嚴格了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
《辦法》第五章“項目建設管理”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從施工圖設計、概算審批、財政預算、財政投資評審、資金撥付等有關程序和具體要求:一是明確要依法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項目;二是嚴格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管理。
(七)嚴格了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要求
《辦法》第六章“工程變更管理”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的原則、要求和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等。
(八)明確了項目交(竣)工驗收管理
《辦法》第七章“項目交(竣)工驗收管理”中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達到交(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和責任
《辦法》第八章“監督管理”中主要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同時也明確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項目單位;政府工作人員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需追究相應責任。
(十)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
《辦法》第九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時廢止《和平縣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府〔2018〕39號)。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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