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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住建局關于加快和平縣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4-28 08:55:34 瀏覽次數:- 【字體:

  為進一步促進和平縣建筑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筑業做大做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結合和平縣實際,現就加快和平縣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破解制約和平縣建筑業發展的“堵點”和“難點”問題,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切實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都市經濟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組織機構。縣政府成立縣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和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

  (二)強化責任擔當。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本縣建筑業產值和增加值的各項工作,牽頭單位要主動作為,細化工作措施,壓實工作責任;配合單位要積極配合,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共同推動和平縣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建筑業做大做強

  1.鼓勵企業晉升資質。對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晉升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20萬元。晉升工程勘察、設計綜合類甲級資質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0 萬元;晉升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中介服務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50萬元。(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

  2.培育建筑業骨干企業。每年評選一批本地建筑業骨干企業,由縣政府命名為“和平縣建筑業骨干企業”,縣住建局、縣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建筑業骨干企業評選和獎勵辦法”,在信用體系給予誠信加分。對獲得獎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表彰為“和平縣建筑業優秀企業家”。鼓勵建筑業優秀企業家積極參政議政。(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政協辦公室、縣財政局)

  3.鼓勵企業打造優質工程。在本縣承建項目獲得工程質量、安全獎的,由縣財政按獲獎等級給予一次性獎勵。獲得“魯班獎”的本地承建單位,獎勵300萬元;獲得“詹天佑獎”的本地承建單位,獎勵100萬元;獲得廣東省“金匠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的本地承建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本地承建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凡同一工程多次獲獎,均按就高獎項進行獎勵。(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

  4.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行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制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支付擔保保證人開展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擔保業務,充分發揮銀行保函和保險公司保證保險的積極作用,減輕施工企業流動資金壓力。實行差異化繳存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對誠信度較好的施工企業,且3年內未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工資保證金可減半繳存,但不得低于10萬元。(牽頭單位:縣人社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各建設單位)

  5.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引導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本地施工企業當年縣外建筑產值每完成5000萬元,依法納稅入統的,獎勵5萬元。本地勘察、設計、監理企業當年縣外建筑產值每完成1000萬元,依法納稅入統的,獎勵5萬元。(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稅務局)

  6.加大金融對建筑業的支持力度。引導和鼓勵本地銀行、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建筑業特點的金融產品。本地企業縣外承接政府投資(含政府投資占主體)項目,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許可證向本地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幫助。金融機構應提高本地優質企業貸款授信額度,大力推廣互保融資、融資租賃等多元化方式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本地建筑企業向社會融資,利息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在稅前列支。鼓勵銀企合作,拓展建筑業骨干企業融資渠道,在授信額度、投標保函、質押融資、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牽頭單位:縣金融局,配合單位:縣財政局、縣稅務局、各商業銀行)

  7.鼓勵社會投資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服務單位。房地產開發等社會投資項目,鼓勵業主自主選擇本地信用等級較高且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勘察、設計、審圖、造價咨詢和施工、監理等企業。對連續三年未發生欠薪的企業,同等條件優先評優評先。(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

  8.加強外地企業與本地企業的合作。積極為在和平承接項目的外地企業與本地企業合作牽線搭橋,暢通溝通渠道,鼓勵在和平投資建筑業的外地企業聯合本地企業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通過外地企業帶動本地企業拓展市場。鼓勵外地企業施工項目優先選擇本地有資質的專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牽頭單位:縣發改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國資公司、各建設單位)

  9.支持建筑業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企業從縣外引進的建造師、企業高管、財稅人員、招聘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等,享受縣相關人才政策。(牽頭單位:縣委組織部,配合單位: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

   (二)鼓勵引進建筑業企業

  1.鼓勵縣外建筑業企業落戶本地。縣外建筑業企業落戶本地,對財政貢獻較大的企業,頭三年由政府或財政部門按新增財政貢獻量的20%獎勵作為企業發展基金,每年封頂200萬元。對新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大型央企國企、省企深企等特別優秀企業可實行“一企一議”。鼓勵縣外建筑業企業在和平縣設立子公司并取得相應資質或將具有相應資質的子公司轉注和平縣。(牽頭單位:縣工商信局,配合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

  2.支持企業提升建筑業產值總量。對在和平繳稅入統的建筑企業,一年內實現建筑業總產值5億元(含)以上的,依法繳清稅收并入統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次年比上年每凈增建筑業產值1億元(含)以上的,依法繳清稅收并入統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稅務局、縣統計局)

  (三)改善建筑業發展環境

  1.優化政府投資項目服務形式。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審圖、造價咨詢等相關技術服務,鼓勵優先選用本縣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企業實施。(牽頭單位:縣發改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縣政數局、各建設單位)

  2.加強工業園區建設項目管理。鼓勵投資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本地信用等級較高且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勘察、設計、審圖、造價咨詢和施工、監理等企業。(牽頭單位:縣工業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縣工商信局、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

  3.加大項目支持力度。鼓勵本縣建筑業骨干企業積極參與政府PPP、EPC 項目建設。鼓勵本縣建筑業企業單獨承建或聯合國內優秀建筑業企業共同承建大型綜合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采用通用技術施工的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在2500萬元(含)以下的,原則上不設置工程業績要求。建設單位應合理設置投標資格條件,不得任意抬高資質等級、增加資質類別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條件,排斥本縣企業。施工單項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鼓勵優先發包給本地建筑企業。必須立即實施的防洪、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鼓勵直接發包給本地建筑業骨干企業實施。(牽頭單位: 縣發改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政數局、各建設單位)

  4.優化工程風險管理。推行雙向擔保、保險制度,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保險的,建設單位應向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保險,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項目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各建設單位、各商業銀行、各保險公司)

  5.規范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變更簽證的價款按合同約定不低于70%比例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各建設單位)

  6.加強建筑行業信用管理。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企業,實施聯合激勵,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工程招標時,提倡優先選擇信用好的企業;對信用差的企業,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發改局、縣政數局、各建設單位)

  7.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結算管理。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工程結算,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財務決算,財政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提交完整結算資料之日起,對工程造價1億元以下的項目在2個月內、1億元以上的項目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特大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牽頭單位: 縣財政局,配合單位:各建設單位)

  8.加強政府性工程稅源管控。縣外建筑企業在和平縣承接政府性工程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縣財政局向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支付工程款之前,應要求建筑企業提供在本地稅務局繳交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的相關手續。縣財政局要加強與縣稅務局、縣住建局對接,積極做好縣外建筑業企業在和平縣承接政府性工程稅收的征繳工作,做到應統盡統、應收盡收,提高建筑業稅收在全縣的比重。(牽頭單位:縣財政局,配合單位:縣稅務局、縣住建局)

  9.加大本地建筑材料供應力度。鼓勵施工企業優先使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增加本地材料供應量。(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稅務局、縣住建局)

  四、其他事項

  1.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建筑業企業,如上級發布的最新措施與本實施意見要求、標準等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2.實施意見涉及的獎勵條款未明確獎勵資金來源的,由縣財政部門統籌解決。凡建筑業企業當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涉及偷稅漏稅、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查處的,不享受本實施意見年度各項扶持和獎勵政策,已享受的責令返還。

  3.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申請并獲批準的企業,在本辦法到期后,涉及連續獎勵扶持措施的,延續至獎勵扶持完畢。

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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