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各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
和府函〔2023〕22號
為進一步深化各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河府函〔2023〕27號)等規定,現將河源市人民政府調整我縣各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職權公告如下:
一、調整事項
(一)收回原下放鄉鎮行政執法職權84項
1.應急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5項;
2.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36項;
3.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3項;
4.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0項。
(二)收回部分鄉鎮行政執法職權14項
各鎮(彭寨鎮除外)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職權14項。
(三)新下放鄉鎮行政執法職權28項
1.林業領域行政處罰職權12項;
2.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職權6項;
3.水務領域行政處罰職權10項。
(四)變更或取消鄉鎮行政執法職權14項
1.農業農村領域5項行政處罰職權變更為6項;
2.林業領域變更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6項;
3.取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項。
行政處罰權調整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相應調整。
二、工作要求
(一)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各鎮政府要做好行政執法職權的交接工作,實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完成辦理。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各鎮政府要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取消或認領相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尚有未結案件的執法事項可于案件結案后再行取消。
(三)行政處罰職權下放各鎮政府行使后,縣相關部門仍應當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領域的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業務指導等監管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職權下放為由拒不履行。要加強對各鎮行使行政處罰職權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統籌做好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為各鎮提供執法培訓、業務咨詢等平臺,提供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和專業指導,為各鎮執法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職權調整由鄉鎮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仍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繼續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和府〔2021〕7號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錄為準。
附件:1:和平縣各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2023年1月版).xlsx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