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和平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和府〔201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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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食鹽監管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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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 ? 現將《和平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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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 ? ??
2017年1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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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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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完善我縣食鹽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 ? 一、總體要求
? ? (一)指導思想。
? ?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省政府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完善我縣食鹽監管體制。進一步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縣食鹽行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
? ? (二)基本原則。
? ? 1.理順體制,落實責任。堅持政企分開的改革方向,調整、強化食鹽安全監管職能,明確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最大限度提升監管效能。
? ? 2.創新方式,加強協調。整合食鹽監管技術資源,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支撐能力,提高食鹽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強統籌協作,建立協調高效的食鹽監管工作機制。
? ? 3.精心組織,穩步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按時間節點穩步推進改革,在保證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的前提下,確保實現食鹽監管體制改革目標。
? ? 二、調整食鹽安全監管職責
? ? (一)將縣鹽務局承擔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 ? (二)縣經商信局為縣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縣鹽業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鹽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實施鹽業行業發展規劃和鹽業產業政策;監測、分析鹽業行業經濟運行態勢,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負責工業鹽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儲備鹽制度和食鹽供應應急管理;負責鹽業行業的統計、信息等工作。
? ? (三)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為縣政府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負責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食鹽監管政策法規,擬訂食鹽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食鹽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維護食鹽生產加工經營市場秩序,保障食鹽質量安全;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承擔食鹽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 ? (四)縣發改局負責全縣食鹽價格監管工作,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穩定。
? ? 三、明確具體食鹽安全監管機構
? ? (一)撤銷縣鹽務局,剝離縣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h鹽業公司不再加掛縣鹽務局牌子,實行政企分開、市場化運營。
? ? (二)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食鹽納入食品類實施統一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分局承擔食鹽行政執法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股、食品經營安全監管股分別負責食鹽的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h經商信局依托現有資源,由商貿服務股承擔有關鹽業管理工作。
? ? 四、強化食鹽監管執法力量配置
? ? (一)結合我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充實食鹽安全監管機構用于食鹽監管執法的人員編制,鞏固和強化食鹽安全監管工作。對縣鹽業公司原主要從事鹽業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專項增加編制數額內,按照《公務員法》和省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合格者擇優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此項工作完成后仍有空余編制的,通過調任、轉任或考試錄用的方式補充人員。
? ? (二)對未能登記錄用為公務員的原縣食鹽安全監管機構從事鹽業執法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購買服務,維持原鹽政執法人員的穩定。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用于食鹽輔助執法,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市場巡查,維護食鹽生產經營市場秩序。食鹽輔助人員的名額及管理辦法,按省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方案執行。
? ? 五、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機制
? ? (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建設,完善監管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推廣“雙隨機”抽查機制,綜合運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以及飛行檢查等形式,強化食鹽全鏈條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強化風險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風險評估標準體系,完善風險權責清單,以質量安全為核心,以風險等級為導向,合理配置監管人力資源,提高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水平。推行智能監管,依托廣東省“智慧食藥監”平臺,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
? ? (二)完善監管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完善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與經商信、公安、衛計、市場監管等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機制,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 ? (三)加快構建共治格局。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企業落實食鹽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企業依法依規定期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增強企業主動性和自覺性。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和保障機制,結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設工作,強化公民社會公益意識,暢通社會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行為和信息的社會第三方監管,調動全社會參與食鹽安全監管的積極性。
? ? 六、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 ? (一)設置改革過渡期。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我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現有食鹽監管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縣鹽業公司原鹽政執法人員企業身份不變,保留執法資格。2018年1月1日起,我縣食鹽監管體制按本方案規定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 ? (二)明確職責分工。我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編辦牽頭會同縣經商信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法制局、縣鹽業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h編辦牽頭擬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落實職責調整、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問題;縣人社局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原鹽政執法人員身份轉換的資格審查、檔案材料核實和考試、考核等相關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編辦負責落實輔助執法人員的政府購買服務問題;縣法制局負責配合核銷原鹽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縣鹽業公司要堅持黨組織在國企中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積極做好員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業運營、員工隊伍穩定,主動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實施工作。
? ? (三)建立協作機制。過渡期內,縣經商信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發改局、縣鹽業公司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分工,嚴格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要求,防止出現監管空檔。
? ? (四)加強組織領導。我縣食鹽體制改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為加強對我縣食鹽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本縣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決定成立縣食鹽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縣食鹽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劉大榮任組長,副縣長陳仕華、鄧紅衛、曹敏捷任副組長,成員由巫平澤(縣委改革辦)、曹杰(縣政府辦黨組副書記)、吳旭昭(縣編辦)、何育文(縣經商信局)、劉曉詠(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曾石沖(縣人社局)、徐新強(縣發改局)、陳瑞怡(縣財政局)、王小將(縣市場監管局)、吳建章(縣法制局)、吳志良(縣鹽務局)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編辦,負責食鹽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由吳旭昭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在改革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改革紀律,做到思想不散、國有資產不流失,原鹽政執法人員妥善安置。要在保證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加快推進我縣食鹽體制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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