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指南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專利條例》、《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等。
二、受理條件
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五)屬于本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六)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三、所需材料
1.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請求人到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專利侵權糾紛立案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三)被請求人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相關證據。相關證據是指請求人提交的能夠證明被請求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相關物證、書證等證據。
(四)授權委托書,請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為代理人時,必須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2.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第二章第一節(jié)“案件受理與審查”的要求,請求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請求人應當提供請求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相應請求書副本。一個案件只能涉及一個專利號、一個被請求人;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個專利號或者同一專利號多名被請求人時,應分別填寫請求書并分別立案。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2)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3)請求事項、侵權理由和侵權事實。其中侵權理由如侵權分析比對(應寫明侵權的具體權利要求項);侵權事實方面,應說明侵權的基本情況,如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時間、地點以及過程等。
(4)證明材料清單
(5)請求人或獲得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自然人)或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
(6)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請求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得超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法定職權范圍,例如請求責令賠償、賠禮道歉等。
3.請求書樣本、授權書樣本及證據材料清單等詳見《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立案須知》
四、處理流程
五、辦理期限
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上述案件辦理期限。
對因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無效宣告決定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處理。
六、結案方式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1.做出行政裁決,發(fā)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2.調解結案,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做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3.撤銷該案件,發(fā)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七、聯系信息
辦案部門: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聯系地址:和平縣陽明鎮(zhèn)平安橋西側
聯系電話:0762-5633916
工作郵箱:hpipo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