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縣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的公示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運管〔2019〕7號)《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2019年4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縣縣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圍劃定工作已經完成,經和平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示如下:
一、堤防工程劃界標準
(一)工程區管理范圍劃定標準
1.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2.其他堤防的背水側護堤地范圍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和《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GB 50286-2013)的有關要求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堤防背水側護堤地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堤防工程背水側管理范圍線與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線重疊的,本次劃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可與劃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圍一并實施。
(二)工程區保護范圍劃定標準
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本次堤防工程劃界標準
由于和平縣已完成河湖管理范圍劃定,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本次劃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可與劃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圍一致,故本次和平縣縣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圍劃界與已完成的和平縣河湖管理范圍重疊;考慮本工程位于縣城區,房屋林立且臨河而建,根據實際情況及方便管理,保護范圍以管理范圍線外延5~10m或以道路外邊線、房屋邊界線劃定。
二、劃界范圍
劃界范圍:本次和平縣縣城防洪堤工程范圍為和平河縣城段(興隆中橋~鐵潭陂下游 350m 處橋梁),其中和平河干流長度 4.2 km,雅水河長度0.3 km、龍湖河長度1.7 km。
管理范圍:工程管理范圍劃定成果與已完成的和平縣河湖管理范圍線一致,與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水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規劃藍線)不沖突。
保護范圍:和平河以管理范圍線外延10米或以道路外邊線、房屋邊界線劃定;龍湖河以管理范圍線外延5米或以道路外邊線、房屋邊界線劃定;雅水河以管理范圍線外延5米或以道路外邊線、房屋邊界線劃定。
三、管理和保護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同意,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興建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示意見反饋時間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眾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和平縣水務局提出寶貴意見。
書面意見請郵寄至:和平縣陽明鎮陽明大道99號
聯系人:肖女士
聯系電話:0762-5642239
電子郵箱請發送至:hpjdg@163.com
和平縣水務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