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和平縣全域旅游發展規劃(2022-2035)》政策解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7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我單位擬定了《河源市和平縣全域旅游發展規劃(2022-2035)》。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說明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7號),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全面服務省“一核一帶一區”建設和“1+1+9”總體安排,全面落實“兩個河源”工作部署,對和平縣文化和旅游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文旅發展空間作出頂層設計和總體安排,以高質量文旅產業支撐和平縣高質量發展。根據《河源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以及國家廣東省、河源市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等,制定本規劃。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旅游規劃通則》(GB/T18971—2003)等國家層面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
2、廣東層面:《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7號)、《廣東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十四五”規劃》等廣東層面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
3、河源層面:《河源市全域旅游發展規劃(2018-2030)》、《河源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河源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河源層面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
三、主要內容說明
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屬于《旅游規劃通則》中的區域中遠期旅游發展規劃,是以旅游產業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系統性、創新性的全域旅游開發、建設和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具有戰略性、全局性、指導性、綜合性和統籌性等特征。
附件:《河源市和平縣全域旅游發展規劃(2022-2035)》(文本).pdf
和平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