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人民政府2013年承接上級政府調整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和府〔2013〕4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和平縣人民政府2013年承接上級政府調整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編辦反映。
一、積極穩妥做好承接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前正在推進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抓緊制定承接上級政府調整和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時間、任務和進度安排等,確保上級政府調整和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落實到位。
(一)關于國務院和省政府同意下放實施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到縣實施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與上級有關部門做好溝通銜接,爭取在2013年7月上旬完成交接工作,并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政審批。上級政府下放實施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為縣區政府的,由縣有關單位按照《和平縣人民政府2013年承接上級政府調整下放實施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要求做好承接工作。
(二)關于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將下放、委托事項作為簡政放權的重點,承接實施機關要在2013年7月上旬與原實施單位完成交接工作,并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布交接日期、下放和委托事項及權責關系等。在交接期間,承接實施機關要積極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防止交接過程中出現管理“真空”。承接實施機關要加強與原實施單位的溝通,做好相關業務培訓工作,盡快開展承接事項的審批工作。下放實施和委托管理機關為縣區政府,由有關單位按照《和平縣2013年承接上級政府調整下放實施行政審批目錄》的要求做好承接工作,在7月上旬落實到位。
二、推進行政審批標準規范化建設
下放實施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清理調整機制。創新審批方式,建立和完善審批標準,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序,嚴格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
三、加強組織領導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我縣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探索構建具有強大動力、充滿活力和可持續競爭力的行政體制機制具有重大意義。各鎮、縣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責任,精心組織實施,扎實推進此項工作。
2013年6月18日印發的和府〔2013〕39號同時廢止。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和平縣人民政府2013年承接上級政府調整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一、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一)承接國務院同意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15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縣國土資源局 | |
2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縣房產局 | |
3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縣城管局 | |
4 | 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核準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5號) | 交通運輸部 | 縣交通運輸局 | |
5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縣衛生局 | |
6 |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7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縣人口計生局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8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縣文廣新局 | |
9 |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 地(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
10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門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縣林業局 | |
11 |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地方殘聯 | 縣殘聯 | |
12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以上稅務機關 | 縣國稅局 | |
13 | 戶外廣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縣工商局 | |
14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縣氣象局 | |
15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二)合并的行政審批事項(4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合并后項目名稱 | 備注 |
1 | 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縣財政局 | 并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 |
2 | 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縣水利局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
3 | 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4 | 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拆除漁業航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國務院令第187號) | 縣畜牧獸醫漁業局 |
二、省、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一)承接省、市政府下放實施的行政改革審批事項(119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1 | 中央下撥民族經費項目審批與備案 |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 | 在宗教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市民族宗教局 | |||
3 | 更改民族成份的審核 | ||||
4 | 省級以下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審核 | 省財政廳 | 縣財政局 | ||
5 |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審批 | 市財政局 | |||
6 | 公益性捐贈稅前和扣除資格認定審核 | ||||
7 | 省級礦泉水注冊登記 | 省國土資源廳 | 縣國土資源局 | ||
8 | 農林開發未確認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項目用地審核 | 市國土資源局 | |||
9 | 開發補充耕地驗收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10 | 實施易地開墾審核 | 市國土資源局 | 縣國土資源局 | ||
11 | 土地交易審核 | ||||
12 | 土地復墾方案審批 | ||||
13 | 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 ||||
14 | 市縣級示意性地圖審核 | ||||
15 | 縣級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核準 | ||||
16 | 丙、丁級測繪作業證核發 | ||||
17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 | ||||
18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備案 | ||||
19 | 國有土地使用權初次轉讓 | ||||
20 | 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審核 | 省環境保護廳 | 縣環保局 | ||
21 | 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市環保局審批的位于各縣轄區內的除化工、印染、電鍍、制革、造紙等重污染行業以外的建設項目,下放給項目所在地的縣環保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 市環境保護局 | |||
22 | 進入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審批 | 省林業廳 | 縣林業局 | ||
23 | 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 ||||
24 | 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審批 | ||||
25 | 因特殊情況在禁獵區狩獵審批 | ||||
26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省衛生廳 | 縣衛生局 | ||
27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 縣文廣新局 | ||
28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 ||||
29 | 鄉、鎮廣播電視站設立審批 | ||||
30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市文廣新局 | |||
31 |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 ||||
32 |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審批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33 |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市文廣新局 | 縣文廣新局 | ||
34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審批 | ||||
35 | 舉辦非涉外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
36 | 博物館的設立審核 | ||||
37 | 書報刊零售單位設立及變更的審批 | ||||
38 | 非涉外的娛樂場所設立及變更的審批 | ||||
39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及變更的審批 | ||||
40 | 舉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及變更演出事項審批 | ||||
41 | 舉辦涉港澳和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涉外營業性演出 | ||||
42 | 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部門主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部分) | 省物價局 | 縣物價局 | ||
43 | 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部門主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部分) | ||||
44 | 鐵路客運部分延伸服務費收費標準 | 市物價局 | |||
45 | 除省內生產企業直銷給用戶以及由省屬民爆器材經營企業銷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費用標準及銷售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 ||||
46 | 漁業航標的設置審批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縣畜牧獸醫漁業局 | ||
47 | 漁業船舶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的證書核發 | 市農業局 | |||
48 |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含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 |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縣安監局 | ||
49 |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審批 | ||||
50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 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民防辦公室) | 縣人防辦 | ||
51 | 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許可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52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審批 | 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民防辦公室) | 縣人防辦 | ||
53 |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的保障措施審批 | ||||
54 | 市屬及以下國家秘密及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銷毀定點審批 | 省國家保密局 | 縣委保密局 | ||
55 | 市屬及以下涉密計算機、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審批 | ||||
56 | 占有城市綠地和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審批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縣城管局 | ||
57 |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 | 市城管局 | |||
58 | 開挖城市道路審批 | ||||
59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 | ||||
60 | 城市綠地占用審批 | ||||
61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 | ||||
62 | 城市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許可 | ||||
63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 | 所在街道居民委員會 | ||
64 | 相鄰兩市間公路超限運輸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縣交通運輸局 | ||
65 | 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圍以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核 | ||||
66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樹木 | 市交通運輸局 | |||
67 |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訊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許可(本轄區內項目) | ||||
68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牌樓、涵洞、隧道)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設置電桿、變壓器和類似設施)等設施許可(本轄區內項目) | ||||
69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行駛公路許可(本轄區內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70 | 超限車輛確需行駛公路上許可(本轄區內項目)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
71 | 設置非公路標志(廣告標牌)許可 | ||||
72 |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許可 | ||||
73 | 在公路及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本轄區內項目) | ||||
74 | 公路維修需要封閉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許可 | ||||
75 | 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鄉村公路,中橋及以下的橋梁項目) | ||||
76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審批(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鄉村公路,中橋及以下的橋梁項目) | ||||
77 | 交通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批(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鄉村公路,中橋及以下的橋梁項目) | ||||
78 | 出租小汽車經營許可(含“資格審核、招標、許可”三個子項) | ||||
79 | 水電站項目核準權限 | 市發展改革局 | 縣發展改革局 | 總裝機容量1000千瓦以下項目 | |
80 | 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和磷肥項目核準 | ||||
81 |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基礎設施和采掘業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核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下放的及政府批準收費項目除外) | ||||
82 | 非跨縣的110千伏電壓等級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 ||||
83 | 不需要省、市平衡條件的縣級及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不含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 | ||||
84 | 企業投資不需要省、市綜合平衡條件的城建項目、工業項目、服務業項目、農業項目備案 | 核發登記備案證 | |||
85 | 國家補助投資的節水灌溉示范項目 | ||||
86 | 國家補助投資的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 | ||||
87 | 國家補助投資的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88 | 國家補助投資的農村大中型沼氣項目 | 市發展改革局 | 縣發展改革局 | ||
89 |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許可證審批 | 市教育局 | 縣教育局 | ||
90 | 學前教育機構設立許可證審批 | ||||
91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
92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
93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94 | 摩托車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 | ||||
95 | 摩托車類機動車駕駛證核發 | ||||
96 | 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97 | 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審批 | 市水務局 | 縣水利局 | ||
98 | 農村重點小型機電排灌工程審批 | ||||
99 | 小二型水庫建設審批 | ||||
100 | 裝機100kw以下排灌站建設審批 | ||||
101 | 灌溉1000畝以下水輪泵站建設審批 | ||||
102 | 省際調運植物檢疫證書簽發 | 廣東省農業廳 | 縣農業局 | ||
103 | 占用農用地作為固體廢棄物堆放、填埋場所許可 | 市農業局 | |||
104 | 使用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及制成品作為商品的農用許可 | ||||
105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注冊、駕駛證核發 | 縣農機局 | |||
106 |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審核確認 | 廣東省外經貿廳 | 縣外經貿局 | ||
107 | 不需要省、市綜合平衡條件的市管轄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 市外經貿局 | |||
108 | 不需要省、市綜合平衡條件的市管轄權限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包括合同、章程及其變更和終止) | ||||
109 | 外商投資企業權益質押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機關 | 承接實施機關 | 備注 | |
110 | 歸僑、僑眷身份審核確認 | 市外事僑務局 | 縣僑辦 | ||
111 | 華僑房屋確認 | ||||
112 | 辦理因公出國出境證件 | 市外事僑務局 | 縣僑辦 | ||
113 |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114 | 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 | ||||
115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核準 | ||||
116 |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核準 | ||||
117 | 出賣、轉讓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 | 市檔案局 | 縣檔案局 | ||
118 | 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審查 | ||||
119 | 食品流通許可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縣工商管理局 |
(二)市政府決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5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原實施部門 | 受委托部門 | 備注 |
1 | 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初審 | 市發展改革局 | 縣發展改革局 | |
2 |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申報初審 | |||
3 |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初審 | |||
4 | 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初審 | |||
5 | 采礦權年檢(市級發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縣國土資源局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 送:縣委各部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群團組織,省、市駐縣各單位。
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發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