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近期,我局在轄區內監督抽檢的46度酒1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和平縣石角頭酒廠生產的46度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46度酒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考慮此案情況,決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本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罰〔2025〕128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