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近期,我局在轄區內監督抽檢的黃姜1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和平縣百信生活超市銷售的黃姜,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能夠向供貨商索要相關食用農產品的檢驗報告,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三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本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普法、訓誡,加強教育引導。《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不處罰〔2025〕114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