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8期)
近期,我局在轄區內監督抽檢的大蔥1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和平縣彭寨鎮幸福超市經營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大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能夠向供貨商索要相關食用農產品的檢驗報告,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提交了《整改報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教管結合的基本原則,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履行了經營者相關義務并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詳見《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不處罰〔2025〕54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