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4期)
近期,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我縣轄區監督抽檢的雞肉等11批次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和平縣巧麗商店銷售的辣椒干。
和平縣巧麗商店銷售的辣椒干,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當事人可提供《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確有困難。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六)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79號)
2.和平縣彭寨鎮客香酒坊生產的白酒。
和平縣彭寨鎮客香酒坊生產的白酒,酒精度項目不符合聲稱值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構成生產無標簽小作坊食品,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涉案食品數量較少,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落實,提交《整改報告書》1份,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從輕處罰情形。按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82號)。
3.和平縣南園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四季豆。
和平縣南園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四季豆,吡蟲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經營者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91號)。
4.和平縣中記食品配送中心銷售的小米辣。
和平縣中記食品配送中心銷售的小米辣,鎘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經營者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82號)。
5.和平縣實惠超市銷售的水洗大姜。
和平縣實惠超市銷售的水洗大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經營者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76號)。
6.和平縣惠康凍品總匯店銷售的辣椒干。
和平縣惠康凍品總匯店銷售的辣椒干,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該經營者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81號)。
7.和平縣果緣匯鮮果行銷售的潮汕香甜青橄欖。
和平縣果緣匯鮮果行銷售的潮汕香甜青橄欖,三氯蔗糖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4〕7號)。
8.南堤三鳥市場袁春青銷售的山廠雞肉。
南堤三鳥市場袁春青銷售的山廠雞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4〕6號)。
9.南堤三鳥市場盧運鑾銷售的麻雞肉。
南堤三鳥市場盧運鑾銷售的麻雞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4〕19號)。
10.和平縣黃小挺雞檔銷售的黑腳公雞肉。
和平縣黃小挺雞檔銷售的黑腳公雞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4〕20號)。
11.南堤三鳥市場朱井佑銷售的麻雞肉。
南堤三鳥市場朱井佑銷售的麻雞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給予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4〕21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