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2期)
近期,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的復用餐飲具(水杯)等3批次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和平縣頤和養老中心使用的復用餐飲具(勺子)和復用餐飲具(湯盆)
和平縣頤和養老中心使用的復用餐飲具(勺子)和復用餐飲具(湯盆),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鑒于該企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符合從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綜上,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54號)
2.和平縣彭寨鎮欣蕾幼兒園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水杯)
和平縣彭寨鎮欣蕾幼兒園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水杯),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鑒于該幼兒園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符合從輕處罰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綜上,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3〕164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