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期)
近期,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我縣轄區監督抽檢的綠豆芽等13批次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和平縣宏昌超市寶信店銷售的綠豆芽和黃豆芽
2022年8月3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和平縣宏昌超市寶信店抽檢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2-07-31)、綠豆芽(購進日期:2022-07-31),“(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購進共購進綠豆芽15KG,黃豆芽10KG,購進價格為2元/KG,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鮮活水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6號)。
2.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宏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黃豆芽、綠豆芽、九節蝦、鱸魚(淡水魚)、郭師傅?金裝上五仁月餅和蛋黃白蓮蓉月餅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宏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抽檢黃豆芽(購進日期:2022-08-02)、綠豆芽(購進日期:2022-08-02)、九節蝦(購進日期:2022-08-01),2022年8月23日經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NO:C2203193、C2203194、C2203212),該批次黃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檢驗項目實測值為171μg/kg,綠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檢驗項目不合格;九節蝦“恩諾沙星”檢驗項目不合格。
2022年8月11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宏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2-08-11)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2年09月02日經廣州匯標檢測技術中心檢驗,該批次鱸魚“恩諾沙星”檢驗項目不合格。
2022年8月22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宏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蛋黃白蓮蓉月餅(商標:Shen Hua、規格型號:400克/盒、生產日期:2022-08-01、抽樣基數:10盒)、郭師傅金裝上五仁月餅(商標:郭師傅、規格型號:750(187.5克×4)/盒、生產日期:2022-07-29、抽樣基數:14盒)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2年09月08日經廣州華鑫檢測技術中心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蛋黃白蓮蓉月餅、郭師傅金裝上五仁月餅“鈉”檢驗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分別購進綠豆芽50公斤,黃豆芽50公斤,購進九節蝦2.5公斤;黃白蓮蓉月餅購進30盒;郭師傅金裝上五仁月餅購進40盒。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綠豆芽、黃豆芽、九節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5號)。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鱸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3號)。該企業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蛋黃白蓮蓉月餅,郭師傅金裝上五仁月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
3.和平縣億和城翠竹峻杰超市銷售的人家姜
2022年8月4日,我局組織對和平縣民安食品有限公司抽檢人家姜(購進日期:2022-07-31),“鉛(以p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人家姜35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7號)。
4.和平縣新河東海鮮店銷售的加州鱸魚
2022年8月2日,我局組織對和平縣新河東海鮮店抽檢加州鱸魚(購進日期:2022-07-25),“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加州鱸魚11.9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8號)。
5.和平縣大眾海鮮河鮮店銷售的加州鱸魚
2022年8月9日,我局組織對和平縣大眾海鮮河鮮店抽檢泥鰍(淡水魚)(購進日期:2022-8-9),“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泥鰍10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4號)。
6.和平縣幸福農產品超市銷售的花甲
2022年8月16日,我局組織對和平縣幸福農產品超市抽檢花甲(購進日期:2022-8-16),“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花甲19.5斤,已全部銷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為新鮮農產品,食用周期短,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該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處字〔2022〕112號)。
7.和平縣南堤冰鮮凍品店銷售的蓮蓉包
2022年9月8日,我局組織對和平縣南堤冰鮮凍品店抽檢蓮蓉包(商標:榮昶食品,生產廠家:佛山市順德區容桂榮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2-08-24,規格:500克/包),“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向其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文書,并責令召回不合格食品。執法人員現場在經營場所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經調查,該企業共購進了上述蓮蓉包20包,已全部銷售。當事人購進時按照規定索取了供貨商的許可證,購進憑證和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且購進時不知道所購進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
我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該企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企業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監不處字〔2022〕139號)。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