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和平縣城非居民用氣價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和發改函[2020]18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大對企業支持力度的決策部署,緩解企業用氣成本壓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0〕109號)精神,現就階段性降低和平縣城非居民用氣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平縣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一)和平縣城執行非居民用氣的銷售價格由原5.50元/立方米調整為5.36元/立方米,同時供氣企業要確保政策優惠期的實際平均購銷差價對比2019年全年實際平均購銷差價下調幅度不低于10%,確保所有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的終端用戶能切實享受到降價紅利。
(二)上游供氣企業為響應政策號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而實施降低氣源價格的優惠措施,供氣企業必須將降價空間全部傳遞到終端用戶,不得截留上游降價紅利。
二、執行時間
執行時間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按用戶每月實際用氣量結算)。供氣企業要妥善做好政策執行時間追溯,對文件出臺前已結算的氣費,應通過退費或折算等方式,盡快將政策執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傳
供氣企業要積極主動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告知和價格公示工作。同時,要確保真實、完整記載和保存用戶各月用氣量、氣費結算明細等資料備查。
和平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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