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布縣級政府 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
和發改〔2016〕9號
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規范涉企收費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省級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508號)及河源市發展改革局《關于公布市級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河發改收管[2015]305號)要求,我局對我縣涉企經營服務收費進行了清理規范,對確需保留的縣級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整理歸類,編制了《和平縣縣級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單》主要內容
縣級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是依據省級、市級層面合法有效文件制定的,其中包括省定項目市定標準和省制定有收費標準由市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共8項。公布的《和平縣縣級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具體包括收費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依據、收費文件、收費范圍和對象、收費標準、執收單位等內容。
二、嚴格執行《清單》管理
(一)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收費行為監管。要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范,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行業監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務。
(二)各實施服務收費的主體單位,要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目表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清單》在和平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我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權力清單以及收費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實行縣級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收費清單范圍,并實時更新公布,動態管理。
附件:和平縣縣級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
和平縣發展和改革局 ? ? ? ??
2016年1月1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