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和責改字〔2025〕3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和平縣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偉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082642022C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四路2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5年5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到你公司新增水洗生產線改建項目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新增水洗生產線改建項目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材料。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需在30日內對《和平縣宏天塑料有限公司新增水洗生產線改建項目》依法依規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并將相關材料上傳至全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平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