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和責改字〔2025〕1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和平縣榮佳國韻園林酒店
法定代表人:林啟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74531791J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湯湖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5年3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酒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酒店場區內部污水管網布局不規范,溫泉廢水、生活污水在管網內的流向不明確,廢水無法得到有效收集;
2.配套建設的污水治理設施已停用,未能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酒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酒店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你酒店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修復污水治理設施,確保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做好設施日常運維工作及相關臺賬記錄,不得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入外環境。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酒店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酒店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酒店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酒店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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