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冠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9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冠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飛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64505629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工業園區20-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5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一樓浸油工藝生產車間窗戶未密閉,產生的廢氣收集率較低,廢氣彌漫在車間內,部分會飄散到車間外;
2.二樓打頭工藝生產車間廢氣收集差,操作工人使用工業風扇對著工位進行操作生產。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對有廢氣產生的生產車間在生產時窗戶進行密閉;
2.責令你公司對一樓生產車間浸油工藝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產廢氣的收集率;
3.你公司二樓有廢氣產生的車間在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工業風扇對著操作工位進行生產,以確保生產廢氣得到有效收集;
4.你公司二樓有廢氣產生的車間需加大廢氣收集罩的面積,加強生產廢氣的收集率。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