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致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13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河源致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喜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086847244T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三路3號C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停產拆除生產設備后未對暫存在倉庫的工業污泥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2.廠區外露天堆放有工業污泥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第(十)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對倉庫暫存及廠外堆放的工業污泥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委托有資質第三方公司進行妥善處置。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十)的規定,依法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