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精神病專科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河和環審〔2024〕8號
和平縣衛生健康局:
你局報來《和平縣精神病專科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以及《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分級辦理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環〔2021〕40號)的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衛生健康局擬選址于和平縣彭寨鎮下黃屋Y604鄉道西側五星村與大塘面村之間的公山建設和平縣精神病專科醫院,項目總投資31242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00萬元,本項目占地面積39004.9m2,總建筑面積25167.28m2,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門(急)診部、醫技樓、住院樓、后勤周轉樓及其他附屬配套工程,不涉及傳染科。設置床位數299張,預計住院人數109135人/年,門(急)診人數6720人/年,康復檢查、定期體檢人數11200人/年,擬勞動定員220人(醫務人員205人、行政人員15人)。
二、根據河源市晴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精神病專科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項目運營期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限值;酒精消毒廢氣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備用發電機燃油廢氣SO2、NOX、煙塵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及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食堂油煙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標準;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排放標準》(GB14554-93)中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新擴改建項目二級標準值。
(二)廢水、污水執行標準:項目生活污水(含食堂廢水)經三級化糞池+隔油隔渣池預處理、實驗檢驗污水經專用化糞池+中和池預處理、其他醫療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一并進入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達《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預處理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兩者中較嚴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彭寨中心鎮污水處理廠做進一步處理。
(三)噪聲執行標準:項目營運期四周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固體廢物管理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要求;危險廢物管理遵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要求;醫療廢物還需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和《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項目擬對產生惡臭區域加蓋或加罩并投放除臭劑并定期投放除臭劑,為進一步防止病菌通過空氣傳播和污水氣味對環境的影響。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項目新建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含食堂廢水)經三級化糞池+隔油隔渣池預處理、實驗檢驗污水經專用化糞池+中和池預處理、其他醫療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一并進入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預處理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兩者中較嚴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彭寨中心鎮污水處理廠做進一步處理。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設備選型時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并在連接處采用柔性連接,減少振動。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嚴禁亂堆亂放和隨便傾倒,堆場應做水泥地面,設置防滲、防雨、防風吹措施,并設置標牌。一般固廢在運輸過程中要防止散落地面,以免產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廢遵循資源化、無害化的方式進行處理;應嚴格落實醫院危險廢物安全處理制度及時委托相關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清運處理,必須確保各類危險廢物實現無害化處置。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我局備案,納入常規監督管理。
七、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