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4〕2號
和平縣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陳維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624456972641A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工業大道東面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3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院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院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能提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材料;
3.污水處理站及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標牌標識未張貼。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院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院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院限期30天內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
2.責令你院限期60天內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工作,并將自主竣工驗收材料上傳至全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平臺;
3.責令你院限期15天內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院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院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院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