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河環和罰字〔2024〕1號
河環和罰字〔2024〕1號
法定代表人:黃益波
身份證號碼:4416241969********
單位名稱: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潤隆居A棟第壹層夾層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4年4月18日凌晨0時30分,我局領導接到彭寨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電話稱:和平縣彭寨鎮彭寨河十聚圍村至馬塘村河段出現大量黑色液體并發出惡臭味。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河源市和平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調查。經查,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污水來源走向及周邊的排查,發現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產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轉運到位于和平縣彭寨鎮十聚圍村大水坑的垃圾滲濾液應急貯存池,是污染源點。河源市和平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當晚在該河段取得監測水樣,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現場照片,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4月19日分別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司機以及操作員工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兩份。經對現場負責人了解,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司機陳志聰在4月17日晚上19時至23時駕駛10噸槽罐車(粵P98256)在縣城無害化處理場轉運滲濾液到彭寨鎮聚史村十聚圍大水坑應急存放點存放,當晚連續轉運三車滲濾液,都是由專職人員黃國富接駁卸水管,當第三車卸水過程中下起大雨,黃國富接駁好卸水管后就離開了看管崗位,回休息區避雨,在卸水過程中由于接駁水管脫落,導致滲濾液全部流入外環境,造成水污染事件。經對黃國富了解,如陳志聰所述相符,發生事件后兩人均并未告知公司領導及其他人員和相關部門,未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由于怕公司領導知道,黃國富當場接駁水管沖洗事故現場,將大量滲濾液經場地流入水溝到大水坑水渠,造成更大水環境污染。4月25日、28日分別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益波以及公司負責人黃向偉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兩份;根據河源市和平生態環境監測站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04)第001號]顯示,位于和平縣彭寨鎮十聚村的垃圾滲濾液應急貯存池上游水質無異常,下游水質COD為238mg/L,氨氮56.35mg/L,總磷0.388mg/L,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顯示,該河段COD標準值為20mg/L,超過標準值10.9倍,氨氮標準值為1.0mg/L,超過標準值55.35倍,總磷標準值為0.2mg/L,超過標準值0.94倍。
當事人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記錄: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和平縣彭寨鎮十聚圍村的垃圾滲濾液應急貯存池在轉運滲濾液卸水過程中由于接駁管脫落,導致滲濾液全部流入外環境,造成突發水污染事件。未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未采取應急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未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報告。還主觀故意將現場破壞,將全部污水沖入外環境,造成更大的水環境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減輕污染損害,消除污染。
該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證明及佐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4年4月18日);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場操作工人黃國富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4年4月19日)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司機陳志聰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4年4月19日)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黃向偉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4年4月25日)
5、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益波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4年4月28日)
6、現場檢查照片10份(2024年4月19日);
7、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8、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黃向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4年4月25日);
9、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益波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0、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場操作工人黃國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1、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司機陳志聰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2、河源市和平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04)第001號 ]一份。
13、滲漏液處理運營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以及有關應急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減輕污染損害,消除污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河環和罰告書〔2024〕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享有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和要求聽證,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經研究決定,擬對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
2、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1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否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方式:在和平縣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保窗口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并加蓋我局公章,然后憑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縣城任何一間銀行或者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
郵政編碼:517200
聯 系 人: 賴文芬
聯系電話: 567799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