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14號
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9********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大壩工業集聚區工業四路6號C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9月7日晚,我局接到大壩鎮政府電話反映大壩鎮大壩工業集聚區橋頭排水口處有大量黑色污水排入大壩河,接報后,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河源市和平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經查,發現污水來源是你公司位于大壩工業集聚區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且圍墻外發現有大量散發異味的黑色污水外排到工業園的水溝處,順著水溝流向下水道。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在發生廢水突發環境事件時未第一時間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2.未第一時間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你公司位于大壩工業集聚區配套建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區內污水橫流,且整體環境臟亂差,管理混亂;
4.廠區雨水排水渠殘存有污水,未對廠區內做好雨污分流措施;
5.污水進水管向標識不明,且管道鋪設復雜。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調查詢問筆錄》;
3.《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立即將外溢到廠里以及外溢到廠外水溝的工業污水進行回抽處理,并對周邊的土壤進行清理;
2.做好雨污分流措施,確保廢水得到有效收集;
3.對廠區內的管道進行標注,拆除未使用或者廢棄的管道;
4.加強廠區管理和員工培訓,對散落在廠區的污水進行收集、處理;
5.進一步加強員工應急演練培訓,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做好應急演練工作;
6.加強場區日常巡查,做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工作。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