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15號
和平縣高新新種養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馬運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41624MA********
住所:和平縣林寨鎮興井村村委會馬屋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林寨鎮政府工作人員對你合作社位于和平縣林寨鎮興井村村委會馬屋村的牛蛙養殖建設項目開展執法檢查,你合作社未能提供相關環保手續,未依法經審批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3.現場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合作社做好如下整改要求: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
2.未主動補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責令恢復原狀。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合作社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合作社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合作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