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21號
和平縣寶利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秋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
住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大壩集聚區DB-01-08號地塊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能提供排污許可相關手續;
2.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材料;
3.建筑垃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在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二、責令改正的種類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生產,限期30天內依法取得排污許可登記;
2.取得排污許可登記后需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項目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
3.采取有效措施,對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到防雨防滲的廠房進行堆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