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19號
朱春宏
身份證號碼:4416241976********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山路二巷13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10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熱水鎮政府工作人員對你位于和平縣熱水鎮下徑村金竹坑(和平縣熱水養魚協會)牛蛙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牛蛙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養殖場位于廣東省黃石坳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內;
2.你養殖場未能提供相關環保手續。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3.現場照片。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從事任何生產建設活動;在緩沖區,禁止從事除經批準的教學研究活動外的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在實驗區,禁止從事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考觀察和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外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做出如下決定
1.限期90天內對養殖場養殖的牛蛙進行清場;
2.清場完成后需進行恢復原狀。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養殖場)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養殖場)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養殖場)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養殖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