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20號
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9********
住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大壩工業聚集區工業四路6號C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大壩工業園區配套工業廢水處理廠(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材料;
2.未能提供排污許可相關材料;
3.現有污水處理工藝與原環評上所述的工藝不相符;
4.廠內管道布局雜亂,管道未作標識,部分管道使用軟管,未設置各企業進水和回用水水量計量水表;
5.收集池、調節池及應急池基本處于滿負荷狀態,存在溢流風險
6.池體周邊無安全護欄、擋雨棚、風險警示牌,存在安全隱患;
7.雨水分流系統不完善,現場防滲措施不足;
8.工業污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在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現場相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成你公司盡快申領排污許可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盡快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
2.整理廠內所有管道,對管道進行標識,移除原鋪設的廢舊管道,嚴禁使用軟管等臨時接駁管道,設置計量水表并記錄臺賬;
3.消納收集池、調節池和應急池現積存污水,每個池體至少保持30-50公分的預留空間,騰空污水應急池;
4.對池體周邊設置安全護欄、擋雨棚和風險警示牌;
5.完善雨污分流系統,做好現場防滲措施;
6.規范收集、轉運處置產生的工業污泥,勿將污泥露天堆放以及與生活垃圾堆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