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3〕8號)
河環和責改字〔2023〕8號
廣東白潔管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海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1FNXXXX
住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4路4號F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材料;未按照環評批復相關要求落實污染物防治措施。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
2.配套建設大氣污染物防治措施;
3.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完成自主驗收后方可投入生產。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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