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3〕9號)
河環和責改字〔2023〕9號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向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XXXX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潤隆居A棟壹層夾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6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開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在填埋區頂設置的應急產水治理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2.你公司新增了應急產水治理設施,并設置有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與你公司現持有的《排污許可證》不符。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責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限期40天內對填埋區頂設施的應急產水治理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并對設施采取圍蔽,將產生的惡臭氣體進行處理后排放;
2.責令你公司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并與現場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等一致;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場)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場)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場)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