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3〕5號)
河環和責改字〔2023〕5號
和平縣惠平農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411XXXX
注冊地址:和平縣陽明鎮和平大道聚隆花園A棟第壹層(0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5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和平縣上陵鎮江口村生豬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如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未能提供排污許可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相關材料;
3.未能提供在線監測設備自主竣工驗收材料。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限期30天內按照環評批復的相關要求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責令你公司限期30天內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驗收;
3.責令你公司限期30天完成對在線監測系統、設備完成調試工作,并依法開展自主驗收工作。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