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市聚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產8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萬立方米砂漿、40萬立方米裝配式建筑構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河和環審〔2023〕2號
河源市聚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司《河源市聚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產8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萬立方米砂漿、40萬立方米裝配式建筑構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以及《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分級辦理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環[2021]40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你司擬在深圳福田(和平)產業轉移工業園大壩工業園DB-01-07-1地塊新建河源市聚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產8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萬立方米砂漿、40萬立方米裝配式建筑構件建設項目。項目占地面積為58706m2,建筑面積74780.15m2,總投資39000萬元,環保投資800萬元。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攪拌樓、堆料倉、實驗室、生活辦公區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二、根據河源市圣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編制的《河源市聚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產8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萬立方米砂漿、40萬立方米裝配式建筑構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項目運營期商品混凝土生產線產生的粉塵廢氣與裝配式建筑配件焊接工序產生的煙塵排放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3中的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與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DB44/27-2001)兩者交嚴值;廚房油煙廢氣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二)廢水、污水執行標準:項目運營期生產廢水經沉淀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經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和平縣大壩鎮塑料加工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達到《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與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兩者較嚴值后排放。
(三)噪聲執行標準:營運期廠界四周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固體廢物管理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生產線攪拌機各設置一套脈沖反吹布袋除塵器用于處理物料投料、混合攪拌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項目投料、混合攪拌過程在全密閉式攪拌樓內進行;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項目生產廢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深度處理。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噪聲污染源必須采取治理措施,首先應對噪聲設備進行合理布局,讓噪聲源盡量遠離環境敏感點,其次應當選用低噪聲設備等措施,再衰減。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保證固體廢物暫存場內暫存的危險廢物不得對環境產生污染,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正)、《危險廢物收集、貯運、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及相關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做好相關環保措施。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我局備案,納入常規監督管理。
七、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