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3〕1號
和平縣下車鎮上排水電站
投資人:徐建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XXXXXXXXXXX
住所:和平縣下車鎮和一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3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電站開展2023年第一季度“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時,發現你水電站未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
以上事實,有下列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建設項目現場檢查表》;
2.《現場檢查照片》。
你水電站上述行為違反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我局決定,現責令你水電站限期六十天內完成如下整改要求:
1.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自主驗收;
2.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信息;
3.完成整改后需書面報告我局。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水電站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水電站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水電站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水電站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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