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30號
和平縣陽明鎮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黃育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6244456972XXXX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南路19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8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院開展建設項目“雙隨機”檢查中,發現你院未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工作。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建設項目現場檢查表》;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院做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院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自主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平臺》上傳資料,進行備案。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院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院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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