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22號
和平縣殯儀館
法定代表人:周劍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1624066681XXXX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6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提交率實施與監管檢查中,發現你館未按要求編制提交2021年排污許可執行報告(年報)。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監督檢查表》
你館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館做出如下決定:
1.接到我局責改后,限期10天內完成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的編制,并提交到系統;
2.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排污許可執行報告。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館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館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館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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