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29號
河源市金聚富環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XXXX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三路3號D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8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和平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工業污水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
2.你公司工業污水收集池雨水溝未和污水溝分離;
3.粉塵收集設施低部未硬底化,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擋雨。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三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需正常運行工業廢水預處理設施,工業廢水經預處理后需達到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廢水標準;
2.責令你公司對工業污水池做好雨污分流措施;
3.對粉塵收集設施底部需進行硬底化和擋雨措施。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