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28號
河源環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敏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4XXXX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三路3號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8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和平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到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工業廢水收集池存有大量廢水,且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處理;
2.你公司廠區周邊堆放有大量固體廢物,未按要求規范收集。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三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需正常運行工業廢水預處理設施,工業廢水經預處理后需達到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廢水標準;
2.責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收集、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不得隨意堆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