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25號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黃向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XXXX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大道潤隆居A棟壹層夾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6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配合省廳督導組依法對你公司位于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檢測報告的內容和頻次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方案要求進行規范監測,地下水監測井其中有3個沒有水、1個塌方,無法進行取樣監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做好以下整改要求:
1、責令你公司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進行監測;
2、查明地下水監測井沒有水原因,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重新布置地下水監測系統;
3、定期提交季報,分別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提交第一、二、三季報。執行報告詳細要求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衛生管理業》(HJ1106-2020)中“執行報告編制規范”執行。
4、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供整改報告。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場)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場)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場)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