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18號
和平縣恒大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榮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079599XXXX
住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四路4號C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4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斯富特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開展監督性檢測,依據廣東斯富特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FT22041130767),你公司造粒工序廢氣排放口臭氣濃度最高峰值為3090,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排放標準為2000,你公司超過臭氣濃度排放標準0.54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
《現場取樣照片》;
《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FT22041130767)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
2.限期30天內查明原因,并進行整改;
3.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和《檢測報告》。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