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通知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2〕12號
和平縣彭寨鎮嶺西村同富養殖場
經營者:廖廣金
工商注冊號:4416246001XXXXX
住所:和平縣彭寨鎮嶺西村蒙窩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2年4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彭寨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你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相關材料。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決定:
限期30天內完成你養殖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竣工驗收,并送到我局進行備案。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養殖場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養殖場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養殖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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