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以及《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分級辦理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環[2021]40號)和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專家函審意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選址于深圳福田(和平)產業轉移工業園B-03-09-2地塊,項目場地為自建,占地面積1286m2,建筑面積4876m2,年生產80萬付板材眼鏡架、30萬對水晶髀、30萬對金屬配件。
二、根據深圳市墨染生態環境有限公司編制的《河源朗軒眼鏡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大氣污染物執行標準:噴漆、移印、焗光、噴水性光油、鐳射及灌注工序產生的總VOCs參考執行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II時段標準和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噴漆漆霧、噴砂粉塵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核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顆粒物:0.2724t/a、VOCs:0.2746t/a。
(二)廢水、污水執行標準: 生產廢水:近期,生產廢水經自建廢水處理站(調節池+氣浮+綜合池+初級沉淀池+厭氧罐+缺氧池+一級好氧池+二級好氧池+二級沉淀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和平縣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遠期,待工業園配套工業廢水處理廠投入運營及納污管網接通后,生產廢水經自建廢水處理站(調節池+氣浮+綜合池+初級沉淀池+厭氧罐+缺氧池+一級好氧池+二級好氧池+二級沉淀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工業園污水管網,納入工業園配套的工業廢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和平縣城市污水處理廠; 和平縣城市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一級A標準和廣東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中較嚴者。核定廢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化學需氧量:0.54t/a、氨氮:0.03t/a。
(三)噪聲執行標準:項目營運期的廠界四周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20)要求;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單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 修訂)中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項目產生的移印、焗光、鐳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引入“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經過排氣筒排放。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采用“調節池+氣浮+綜合池+初級沉淀池+厭氧罐+缺氧池+一級好氧池+二級好氧池+二級沉淀池”處理工藝。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選用精度高、噪聲低的設備。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各類危廢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及運輸管理措施來實施管理。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我局備案,納入常規監督管理。
七、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