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34號)
廣東和平君樂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7536537003
法定代表人:李國軍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群眾的投訴,2021年10月14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及和平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的廠界噪聲進行調查監測,和平縣環境監測站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2021-10)第002號)的結果顯示你公司廠界噪聲值:59.1分貝(南面1#)、54.6分貝(西南面2#)、57.5分貝(西面3#)、57.6分貝(西北面4#),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Ⅲ類聲功能區夜間排放限值55分貝的標準值,超標最大值4.1分貝。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和平縣環境監測站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2021-10)第002號);
2、2021年10月14日夜間開展監測的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