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源順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龍
統一生活信用代碼:91441624MA514HNYX7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雙到產業基地E棟1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為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內容建設危險廢物貯存間,危險廢物貯存間標排標識未按規定張貼。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做好以下整改要求:
1、限期15天內按照環評批復內容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倉庫;
2、限期15天內按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車間張貼標排標識。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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