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新朝幫水泥環保磚廠
經營者:袁文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4MA57BUDFXF
經營場所:和平縣大壩鎮朝幫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1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廠未能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未進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雙隨機現場檢查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限期一個月內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3.限期10天內進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廠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廠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