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河源和平上陵加油站
法人代表:鄭立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48PWC38
住所:河源市和平縣上陵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11月23日對你加油站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加油站未按規定張貼油氣回收制度上墻,未能提供油氣回收設施日常檢查維護記錄,集氣罩有2條未達到10厘米。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雙隨機現場檢查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加油站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我局決定,現責令你加油站限期三十天內完成整改要求:
1、按照規定張貼油氣回收制度上墻;
2、完善油氣回收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3、更換未達到10厘米油氣回收集氣罩。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加油站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加油站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加油站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加油站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