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華毅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佰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62593581L
住所:和平縣陽明鎮工業園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開展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你公司二樓調漆房、絲印房廢氣未接入治理設施,使用工業排氣扇抽出外環境;危險廢物未及時、規范收集于危險廢物倉庫存放,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不完善,缺少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治理設施運維臺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做好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把調漆房、絲印房產生的廢氣接入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內進行處理。
2、按規定收集、貯存產生的危險廢物,并規范收集于危險廢物倉庫堆放;
3、按規定制作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4、按規定制作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治理設施運維臺賬并如實記錄。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