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河環和罰字〔2021〕5號)
河環和罰字〔2021〕5號
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AM7C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三路4號B區
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00******0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1年8月20日下午接群眾電話投訴,反映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區一雨水溝渠流淌著大量污水向和平河外排,并散發陣陣惡臭,疑似有企業偷排。經我局執法工作人員調查后,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生產過程中,由于你公司清洗生產線崗位員工的操作不當,導致清洗槽的污水涌溢而出流入廠區雨水溝渠向和平河外排。經查,你公司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事后未采取任何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頁);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3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共三份11頁);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31號)及送達回證;
4、2021年8月20日現場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和罰告書〔2021〕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和第二項“(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我局決定對你 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否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方式:在和平縣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保窗口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并加蓋我局公章,然后憑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縣城任何一間銀行或者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
郵政編碼:517200
聯 系 人: 賴文芬
聯系電話: 567799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