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1〕31號
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AM7C
法定代表人:王波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工業三路4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接到群眾電話投訴,反映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區一雨水溝渠流淌著大量的污水向和平河排放、并散發陣陣惡臭,疑似有企業在偷排水污染物。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相關調查工作,在通過調查后,發現是你公司的清洗生產線在清洗、破碎原材料時,因崗位員工的操作不當,導致清洗槽的污水一涌溢出流入廠區雨水溝渠排向和平河。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3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共三份);
3.2021年8月20日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制定整改方案,實施整改;
2.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報告我局,并在30日內完成整改。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