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河和環審〔2021〕27號)
河和環審〔2021〕27號
和平縣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和平縣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以及《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分級辦理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環[2021]40號)等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瑞祥科技有限公司選址于廣東省河源市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園區DB-03-01A地塊;項目總投資5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20萬元。總占地面積31782.7m2,總建筑面積27260.6m2,主要從事塑料編織袋的生產,年產塑料編織袋30000噸。
二、根據河源市盛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深編制的《和平縣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拉絲、覆膜和造粒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和印刷過程中產生的VOCs收集后經“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引至15m高排氣筒達標排放;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VOCs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中絲網印刷第II時段標準及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核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有機廢氣:2.47935t/a(其中有組織:0.89685t/a,無組織:1.5825t/a)。
(二)廢水執行標準: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和平縣大壩鎮塑料加工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三)噪聲執行:項目運營期廠界噪聲排放應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的要求。
(四)固體廢物執行:項目一般固體廢物處理和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和《關于發布(GB18599-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2013年第36號);《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單(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6號令)。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灑水、覆蓋、硬化、沖洗、綠化、圍擋”六個100%措施。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嚴格管理施工期廢水的排放,確保各類廢水經處理后達標、合規排放,嚴禁將廢水排入附近河流。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以避免局部聲級過高,項目區周邊設置圍擋,禁止高噪聲設備夜間作業。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廢棄包裝材料分類收集,交供應廠家回收利用,對施工項目建設后期所產生的裝修垃圾中含有的廢油漆、有機溶劑、裝修材料的邊角廢料等,一部分屬于易燃、有毒有害物質,應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各類固體廢物不得隨意拋棄、轉移和擴散。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我局備案,納入常規監督管理。
七、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