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09號)
河源市悅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練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086835120G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三路4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14日對你公司展開調查,發現你公司(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增加生產設備、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未按規定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投入正常生產。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建設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
2、30天內重新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14日